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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工学院校园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5-19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信息化服务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的支撑性作用,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用户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信息化服务是指在学校范围内,使用校园网络和信息化平台的资源,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服务的各项业务。

第三条 校园信息化服务的提供方和使用方均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文件和规定。

第二章 网络接入服务

第四条 校园网是学校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学校所有部门及全体师生员工均可在校园网范围内使用有线及无线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五条 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用户认证接入点到校园网核心线路的维护,校园网接入点以下的计算机、网线、交换机等由用户自行维护。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如需申请机房免认证上网,需签订校园网入网承诺书,并遵守《中原工学院校园网络运行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

第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如需在校外使用校园网内的资源,需实名使用学校提供的VPN服务。严禁将VPN账号转借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出借者承担。

第三章 电子邮箱服务

第八条 学校免费为各部门及全校师生员工提供学校域名的电子邮箱,鼓励师生员工在教学、科研、管理中使用学校电子邮箱进行通信交流,增强师生归属感,提升学校形象。

第九条 学校电子邮箱根据服务对象分为师生员工个人邮箱和部门邮箱。个人邮箱实行实名制管理,通过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自助开通。部门邮箱由学校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并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条 信息化办公室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师生员工邮箱存储空间的大小,有权停用、注销和删除在规定期限内未登录使用的闲置邮箱账号。

第十一条 在邮箱使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所传送的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和他人的利益,不得存储、传递或处理涉密信息和文件。

第四章 云资源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数据中心的云资源(虚拟服务器)可为我校各部门的业务系统提供支撑,各部门可按需申请,不得用于个人或其他目的,不得从事商业活动。

第十三条 云资源服务的使用部门自行管理和维护在云资源上运行的业务系统及其数据。

第十四条 各部门新建业务系统应在立项时向信息化办公室提出使用需求,由信息化办公室进行需求评估。

第十五条 信息化办公室将定期监控云资源的使用情况,对于长期未使用的云资源将进行回收,以提高利用率。

第五章 公共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是面向全校师生员工提供服务的统一门户,分为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计算机端)和企业微信(移动端)。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保障平台的稳定、可靠、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校内业务系统提供标准的用户认证集成接口。面向全校师生员工提供服务的校内业务系统,必须使用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作为用户认证入口。

第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并面向全校师生员工提供服务的业务系统,应按照信息化办公室的统筹规划和管理要求进行部署,确保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对接质量。

第六章 安全防护服务

第十九条 信息化办公室通过不断完善技术措施、提高预警防范能力、加强网络信息监控和过滤、定期更新软件、查杀病毒等手段,严防黑客的攻击和不良信息传播,为全校师生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网络安全防护服务。

第二十条 信息化办公室为全校各部门提供网站及信息系统安全检测服务,各部门网站及信息系统上线发布前需经过信息化办公室的安全检测后方可上线。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需通过运维审计系统方可进行远程运维操作。信息系统相关厂商及公司需要远程维护信息系统的,可向该信息系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学校任何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自己的运维账号转借他人,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出借人负责。

第七章 共享数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我校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学校各部门提供内部数据查询、交换等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各项法规规定的涉密数据,不在本办法数据服务范围之内。

第二十三条 共享数据服务范围包括为提高学校管理效率和科学决策而提供的数据决策服务,为方便校属各部门日常工作提供的数据查询、使用、管理、集成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校属各部门申请数据服务时应根据“最小必要”原则,按照《中原工学院信息化数据管理办法》文件的要求,提交《中原工学院数据对接使用申请表》,经过数据相关责任部门审批通过,签署《中原工学院数据使用及保密承诺书》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各部门的新建业务系统,信息化办公室提供标准数据接口(API)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将获得的数据公开或转给他人使用,不得用于申请授权范围以外的用途。违反规定对外泄露信息系统数据的部门及个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智慧教室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智慧教室主要用于智慧教学活动及其他各种学术和科研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开展智慧教学的教师应于每学期末向教务处提出使用申请,经审批通过后于下学期开始使用。原则上以基于在线开放课程应用的混合式教学、课堂分组讨论及有充分互动要求的课程为主,优先支持校级以上在线开放课程使用。

第二十九条 教务系统排课以外的各种学术、教学和科研活动如需使用智慧教室,需提前两个工作日通过公共资源预约服务进行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初次申请使用智慧教室的教师,需要参加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举办的相关培训,对未参加培训的教师,不批准使用智慧教室。

第三十一条 使用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说明,不得在计算机上擅自安装、卸载系统软件,不得更改设备参数;根据教学要求,需要安装特殊教学软件的教师,需提前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联系,由相关工作人员配合安装。

第三十二条 智慧教室内不得进行与申请主题内容不相符的活动,严禁一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章 视频制作服务

第三十三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为我校各级各类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各级各类教学及科研活动与比赛提供视频录制、后期制作、网上直播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使用者应根据自己的录制需求选择不同的录制地点和方式,应至少提前一周提出录制申请和录制要求,审批通过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将依据录制计划安排视频录制方式、时间和地点。

第三十五条 录制者必须严格把握录制内容的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政治思想倾向,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确保录制内容无版权纠纷。

第三十六条 使用者应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视频以自愿申报、自愿共享为基本原则,录制、编辑完成后默认成为学校网络资源库的共享内容。

第十章 公共机房服务

第三十七条 公共机房主要用于学校公共基础计算机教学、实验、竞赛等活动,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进行管理运维。

第三十八条 使用公共机房开展教学任务的教师需根据教务排课信息,使用公共机房预约排课系统进行排课,排课成功后方可使用。因公共机房资源有限,原则上先预约先使用。

第三十九条 初次使用公共机房预约排课系统的教师需先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分配账号后方可使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对教师进行系统使用培训。非教学部门或个人使用公共机房需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申请,经审批通过后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统一安排。

第四十条 公共机房内的计算机均安装多套操作系统,每套操作系统安装不同的专业软件,使用者可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操作系统进行教学、实验、竞赛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 公共机房内安装有机房使用登记系统,使用者需按照相关运行管理规定实名登记使用。

第四十二条 公共机房教学楼进出通道安装有机房上机显示系统,使用者需按照系统指示前往指定机房进行上机。

第四十三条 每学期末任课教师需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登记下学期使用的、可批量部署的、无版权争议的软件。软件需任课教师在公共机房计算机上安装测试后,再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进行批量部署。

第四十四条 机房内计算机安装的软件原则上不允许卸载和改变基础参数,特殊情况需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进行沟通并由机房管理员操作。

第四十五条 使用公共机房要遵守机房管理规定,严禁破坏机房内的设备,严禁在公共机房内开展与预约内容不相符的活动,严禁一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章 正版化软件服务

第四十六条 正版化软件服务依托于正版化软件管理与服务平台,由学校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实施。

第四十七条 正版化软件平台对校园网范围内的全体师生员工提供包括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等正版化软件的安装和激活服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信息化联络员负责统计本部门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办公计算机数量,建立台账,负责落实本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

第四十九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正版化软件管理与服务平台所提供正版软件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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