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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工学院信息化数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16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原工学院信息化数据是学校的重要资产。为加强学校非涉密信息化数据的统一规划管理,促进数据的共享和利用,保证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安全性,支撑与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决策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数据(以下简称数据)是指学校各类信息系统产生、保存和利用的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管理数据、教学管理数据、学生管理数据、科研管理数据、财务资产数据、数字资源数据、公共服务数据。

第三条 信息化数据管理(以下简称数据管理)是指学校各项业务过程中信息化数据相关工作,包括制定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工作规范与流程等,以及对数据采集、录入、运维、存储、归档、应用的过程管理。

第四条 数据管理原则

(一)统一标准原则。数据的格式及管理应符合国家、教育部、行业、学校等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全程管控原则。建立数据从采集、处理、维护、使用的全过程管控体系,重点把好数据的采集关,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安全共享原则。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的共享、应用及衍生服务,使数据能够满足各种业务应用及决策需要

第五条 数据管理目标

(一)确保数据完整准确。按照部门业务要求和数据质量管理规范,建立数据质量核查机制,保障各个环节数据准确、真实、完整和规范。

(二)确保数据安全可靠。按照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建立数据的分级管理与备份、容灾和恢复机制;明确数据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限,做好数据操作的日志记录,保证数据更改的可追溯;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做好数据保密工作。

(三)确保数据使用规范。规范数据的使用,建立数据使用的审批、公开等管理机制,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数据辅助管理与决策。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负责数据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学校的数据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化数据的日常管理和公共支撑。

(一)制定学校的数据标准、接口标准、数据安全策略和管理规范;

(二)开展数据存储平台、数据交换平台、数据信息门户等公共数据平台的建设、运维和技术支持工作;

(三)规划学校的信息化数据资源,确定各类数据对应的权威数据生产部门 

(四)为学校数据整合、深度分析和综合应用提供技术与服务保障,为学校各部门的数据管理工作提供指导与业务支撑。

第八条 数据生产部门职责

数据生产部门为权威数据唯一来源部门,负责所生产数据的维护、发布、备份和归档。

(一)所生产数据应遵循学校发布的数据标准和编码规范,并保证质量;

(二)须通过学校数据交换平台向数据使用部门提供访问接口和数据服务。

第九条 数据使用部门职责

数据使用部门是需要使用校内其他部门所生产数据的部门。

(一)使用的数据应由权威数据生产部门提供,并按约定用途使用,使用前应审查数据的质量;

(二)须通过学校数据交换平台来使用数据生产部门提供的访问接口和数据服务。

第十条 信息化办公室与各部门共同完成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共同设计业务流程所需的共享数据。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信息系统、中心数据库之间数据接口的规划和实施,保证公共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各部门应及时提供本部门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权威数据及变更数据到学校中心数据库,可以从中心数据库获取所需要的数据。

第三章 数据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数据生命周期主要包括生产、维护、存储、应用、归档和备份。对各个环节的精确管理可确保数据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二条 对数据整个生命周期的管理应遵循“谁生产的数据,谁负责维护,并保证数据的质量,即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等;谁使用数据,谁负责审查数据的质量,并提出数据修改意见”的总体原则。

第十三条 为保障各部门生产和使用数据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学校各部门须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供信息系统的设计文档、数据接口文档,以及数据库的结构设计、表结构、数据字典等。

第十四条 数据生产部门在所提供数据的结构、数据交换接口确定后,如果需要变更,应提前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交《中原工学院信息化数据变更备案表》(附件1),信息化办公室应采取措施以避免发生数据混乱,造成数据使用部门的业务异常。

第十五条 数据生产部门应规范数据采集和录入等数据产生过程,并定期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信息化办公室报告情况,并积极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数据使用部门负责监督数据生产部门所提供数据的质量,向信息化办公室提出关于数据准确性、及时性、规范性的意见。

第十七条 信息化办公室是数据质量的考核单位,将数据质量评价纳入到各部门信息化建设考核。

第四章 数据存储与运维

第十八条 数据运维是指学校各部门在实际业务活动中,对数据所实施的日常补充、修正、更新和删除等操作。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信息系统的非涉密数据原则上要求统一存储在学校的数据中心,自行负责其数据的运维。

第二十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公共数据平台的存储、备份、容灾和恢复等管理工作,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须依照其数据运维的权限和岗位职责,明确数据的修正、补充、更新、删除等操作流程的规范;未经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分管领导授权不得越过信息系统直接对数据实施修正、补充、更新、删除等操作;须保存数据运维过程中所有相关的电子日志记录。

第五章 数据使用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信息系统产生的数据均为学校所有,任何部门无权独占。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信息系统数据只能与校内信息系统通过学校数据交换平台进行交换。未经信息化办公室审批,严禁将学校业务数据与校外系统交换。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在通过数据接口使用其他部门所生产数据时,需办理《中原工学院信息化数据使用申请表》(附件2),经信息化办公室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避免使用无明确来源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对于来源于校外或校内其他部门的数据,应在明确其来源的前提下进行引用和衍生,必要时可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其与原始数据的一致性。

第六章 数据安全与隐私

第二十六条 数据安全是指数据处理系统的硬件、软件及数据本身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和泄露。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对所涉及数据负有安全保密责任,需要定期对数据安全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信息化办公室定期组织专家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相关安全防范要求的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不但对部门内的数据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而且对参与信息系统开发建设的企业负有安全管理和约束的责任,需要按照《中原工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在脱库使用时必须进行脱敏处理,未经授权许可,不得在开放平台或服务中使用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泄露或篡改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且将数据信息用于申请用途以外的活动,并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有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公安、国家安全、保密以及其他监督管理等国家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原工学院信息化数据变更备案表

      2.中原工学院信息化数据使用申请表

 

 


附件1

中原工学院信息化数据变更备案表

 

备案部门

 

备案时间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电话

 

变更原因

 

 

 

变更说明

变更的数据结构说明(表或库名称、字段名、类型及字段表述等)

 

 

 

 

 

 

 

 

变更生效时间

 

备案部门备注:

 

备案部门负责人签名:                              日(单位盖章)

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收。

负责人签名:                                      日(部门盖章)

 


附件2

中原工学院信息化数据使用申请表

 

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申请内容

 

 

 

用    途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部门承诺

 

1.遵守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和信息化办公室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用户的隐私权等权益。

2.不将所申请使用的数据用于申请授权范围以外用途。

3.有义务保证所申请使用的数据的安全保密,未经授权许可不向第三方提供。

 

部门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信息化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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