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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工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16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各项工作,确保信息化建设项目科学、规范、合理、有序实施,全面提高学校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家和河南省对教育信息化的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应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以计算机、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中原工学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最高管理与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学校信息化建设战略方向,审定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及对信息化建设重大项目、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四条 信息化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日常管理机构和技术支撑部门,负责组织起草整体规划,制定和贯彻信息标准;负责各类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过程管理与协调,监管各个信息系统日常运行;负责学校信息基础设施、公共基础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负责学校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学校的信息化服务与培训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应明确一位分管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落实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分管领导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需调研行性分立项申请组织实、推进等工

第六条 各部门应配备信息化建设联络员,由本部门具有一定计算机应用能力且沟通协调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培训和维护,负责本部门信息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配合信息化办公室及其他部门完成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信息标准和编码

第七条 信息标准是信息化建设的基础,能为信息资源共享、业务流程互通提供极大便利,保证各信息系统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和互操作能力。学校应在国家标准、教育部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校内各业务部门的数据和业务,组织编写校内的数据接口、业务应用等标准,进行不断的维护与完善。

第八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校内信息标准的制定,对信息标准的编制过程实施统一管理,落实相关标准的具体编制部门,协调编码之间的冲突。

第九条 各部门须保持学校信息标准的权威性和唯一性,严格执行统一的标准和编码,不得随意增加、删除编码。如需修订,须报信息化办公室审核后统一修订。

第四章 信息基础设施管理

第十条 信息基础设施是指由中原工学院,及合作公司、电信运营商在校园范围内建设的各类通讯管线、通讯电缆和光缆、通讯基站、弱电机房、弱电布线等。

第十一条 信息基础设施由信息化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由各合作公司、电信运营商独立或与学校合作建设的设施和设备,其管理权限按照相关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信息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及维修维护等工作由信息化办公室和相关业务部门分工负责。

(一)新建、扩建和大修楼宇内综合布线及相关网络设备的规划设计方案须经信息化办公室审核;业务立项部门落实经费预算,并负责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方需提交施工图和测试报告,并经信息化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已建楼宇内网络的零星维修、维护工程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由学校的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入运维阶段后,立项部门需安排专人负责设备保管、故障报修等工作;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设备的维护、升级和故障处理等工作。

第五章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基础信息平台、业务应用信息系统、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安全等类别。

(一)基础信息平台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用于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的网络、服务器、存储等设备及设施的新建、更新、升级。

(二)业务应用信息系统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教学、科研、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的新建、更新、升级。

(三)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对各类基础信息平台和业务应用系统进行的技术维护、运行保障、功能完善、接口扩展等技术服务。

(四)信息安全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对各类信息服务平台和业务应用系统提供的安全防护、安全审计、安全测评、安全咨询等产品和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应符合学校的总体规划,并按照“谁需要、谁立项、谁建设、谁维护”的原则执行。学校各部门是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主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化项目的申报、立项、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建设、管理及维护学校公共基础信息平台,包括统一身份认证、数据交换共享、信息与服务门户、数据中心、邮件服务、一卡通系统、信息安全等面向全校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 各类信息化建设工作,可采用自行开发、合作开发、公司承建等多种方式完成项目建设,但必须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统一标准、统一平台以及数据和业务接口规范进行建设,能够与学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有效稳定的对接、集成和数据交换。

第十八条 学校所有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均需向信息化办公室申报,接受技术与业务审查。未经信息化办公室审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国资处不予批准签订合同及安排招标事宜,财务处不予报销或支付。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学校各部门或多个部门联合(以下简称立项部门)根据学校信息化规划及本部门业务需要,研究提出信息化建设项目,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

第二十条 技术与业务审查。信息化办公室收到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书后,组织开展申报材料的技术审查和业务审查工作。

(一)技术审查。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审查拟申请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技术方案,具体审查项目的技术路线、功能及性能设计、应用接口设计、安全设计、运行环境需求、标准规范等,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原则上,存在以下情况的审查不予通过:

1.涉及师生广泛应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未明确与学校公共数据平台对接方案,推动信息共享的;

2.涉及师生广泛应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未明确使用学校统一身份认证机制,推动信息系统认证一体化的;

3.涉及师生广泛应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未明确与学校统一门户集成方案,推动一站式信息服务的;

4.未明确数据标准或未采用学校统一信息标准的;

5.功能设计与现有系统有较大重叠且无合理理由的;

6.无明确功能需求或者功能需求较为凌乱的;

7.其他不符合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标准规范的。

(二)业务审查。信息化建设项目涉及其他部门业务或数据的,需经涉及部门对该项目的数据来源、数据共享流程和跨部门业务流程,出具业务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立项论证。申请使用学校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的项目,在通过技术与业务审查后,须统一参加信息化办公室组织的学校信息化项目立项论证会,由专家、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论证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对于不使用学校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的项目,在通过技术与业务审查后不需要进行立项论证就可以进行建设。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立项论证的项目列入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库,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根据财力等因素对列入信息化建设项目库中的项目择优提供预算资助,项目通过预算审批方可实施。未通过当次领导小组审批的项目不予采购、不予经费报销。

已列入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库但未获预算批准的项目,不需进行下次项目立项论证,直接申报下一次预算。若连续两次预算未获得批准,则需重新参加项目立项论证。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组。获得学校预算批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立项部门、信息化办公室共同组成项目组。项目组设双负责人,分别为立项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信息化办公室的技术负责人。业务负责人是项目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写项目建设方案,制定建设计划,完成招标采购和签订合同,进行项目建设、测试、部署,组织项目验收,系统日常维护等;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编制实施计划。立项部门应会同项目承建方编制项目实施计划,确定需求分析、功能规范、总体设计、详细设计、测试调试、问题处理、试运行等阶段的目标,明确每个阶段的迄止时间、负责人及需提交的成果。其中,涉及项目的生效或变更等重大事项须由信息化办公室备案核准。

第二十五条 阶段性检查。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对项目进行阶段性检查,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进展,监控关键技术指标的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项目承建方按照合同设计要求建成,经测试或试运行合格,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同时,落实了售后服务措施,提供完备的验收材料后,由立项部门负责提出验收。验收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运维。信息化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即进入运维阶段。立项部门须安排专人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包括业务层面的维护和管理、系统使用和推广、系统数据安全管理等;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公共基础信息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

进入运维阶段后,立项部门应收回项目承建方所有权限,如需承建方协助处理相关问题,需由立项部门向信息化办公室申请,临时为承建方开通权限,问题处理完成后应及时收回权限。第六章 信息安全与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学校关于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在各信息系统建设、运维管理中实行立项部门、信息化办公室两级安全管理机制。立项部门负责各信息化项目应用层面安全。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各信息化项目相关基础设施安全。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学校各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根据业务性质、重要程度等确定各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组织进行安全测评。对于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立项部门应当制定方案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采取技术和制度措施保障信息数据的安全和保密。非经部门分管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批准,不得共享、复制、传播各类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数据。信息系统开发合同中必须明确与开发方订立信息数据、开发接口等保密条款或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 信息系统在运行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或出现影响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情况,信息化办公室有权随时停止相关服务。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由信息化办公室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各信息化建设项目未有信息化办公室签字盖

章的报销单,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按照项目进度计划及付款安排拨付当年经费预算,各立项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进度计划开展建设和付款。

第三十四条 信息化办公室应根据需要申请信息化常规预算,用于支付各项目售后服务费、数据中心资源运行维护费、网络带宽服务费、信息安全服务费等。

第八章 奖惩机制

第三十五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组织信息化建设先进部门及个人的评选表彰,评选范围包括在信息化项目申报、信息化项目建设、网上办事服务、信息数据完整规范、网络与信息安全建设、信息化宣传推广、信息化系统应用及意见反馈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及个人。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信息化工作中出现问题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制度,在全校范围内适用,其他信息化建设相关制度以本办法为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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